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就終審法院就新移民綜援的居港年期規定的判決立場書

 


就終審法院就新移民綜援的居港年期規定的判決立場書

2013年12月17日終審法院裁決2004年政府將申領綜援的資格由居港1年收緊至居港7年的

做法違憲(案件編號:FA C V 2/2013)。就上述的判決,我們的立場如下:

1. 社區組織協會蔡耀昌因參與綜援案,他本人及其家人的安全遭人威脅,在其個人社交網

站內收到大量惡意留言和恐嚇,雖然蔡耀昌已報警,我們對這些恐嚇行為表示震驚和憤

怒,並嚴厲譴責有關違法言論,要求警方徹查。

2. 我們尊重及認同法庭的判決,有關判決維護了人權作為香港的核心價值,使人享有免於

飢寒的生存權。

3. 綜援制度所保障的是「基本生活」的維持,是一張安全網。綜援協助的對象,是生活困

苦而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人士,綜援制度應該是基於需要,而不是申請人的居港年

期。

4. 自1970年以來,公共援助一直是以居港一年作為界定在港長期居留,作為申請資格。至

2004年,政府才把居港年期一年增加至七年,導致很多有需要的香港新移民家庭得不

到援助。我們認同把申請綜援的資格恢復到2004年前的規定,只要是香港居民有實際需

要,便可申請綜援。

5. 我們認為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並支持維持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單程証配額。同

時,我們要求特區政府應行使審批入境權,使審批制度能彰顯家庭團聚的原則。

6. 最後,我們希望判決不會加深社會對新移民的歧視。綜援的新移民領取者大多數為貧窮

家庭的婦孺,幫助新移民能有助他們融入香港社會,在將來共同為香港貢獻。

聯署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李卓人 涂謹申 梁耀忠

劉慧卿 馮檢基 李國麟 湯家驊

何秀蘭 張國柱 梁家傑 胡志偉

莫乃光 陳家洛 梁繼昌 郭家麒

郭榮鏗 張超雄 單仲偕 黃碧雲

葉建源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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