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終審法院就新移民綜援的居港年期規定的判決立場書
2013年12月17日終審法院裁決2004年政府將申領綜援的資格由居港1年收緊至居港7年的
做法違憲(案件編號:FA C V 2/2013)。就上述的判決,我們的立場如下:
1. 社區組織協會蔡耀昌因參與綜援案,他本人及其家人的安全遭人威脅,在其個人社交網
站內收到大量惡意留言和恐嚇,雖然蔡耀昌已報警,我們對這些恐嚇行為表示震驚和憤
怒,並嚴厲譴責有關違法言論,要求警方徹查。
2. 我們尊重及認同法庭的判決,有關判決維護了人權作為香港的核心價值,使人享有免於
飢寒的生存權。
3. 綜援制度所保障的是「基本生活」的維持,是一張安全網。綜援協助的對象,是生活困
苦而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人士,綜援制度應該是基於需要,而不是申請人的居港年
期。
4. 自1970年以來,公共援助一直是以居港一年作為界定在港長期居留,作為申請資格。至
2004年,政府才把居港年期一年增加至七年,導致很多有需要的香港新移民家庭得不
到援助。我們認同把申請綜援的資格恢復到2004年前的規定,只要是香港居民有實際需
要,便可申請綜援。
5. 我們認為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並支持維持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單程証配額。同
時,我們要求特區政府應行使審批入境權,使審批制度能彰顯家庭團聚的原則。
6. 最後,我們希望判決不會加深社會對新移民的歧視。綜援的新移民領取者大多數為貧窮
家庭的婦孺,幫助新移民能有助他們融入香港社會,在將來共同為香港貢獻。
聯署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李卓人 涂謹申 梁耀忠
劉慧卿 馮檢基 李國麟 湯家驊
何秀蘭 張國柱 梁家傑 胡志偉
莫乃光 陳家洛 梁繼昌 郭家麒
郭榮鏗 張超雄 單仲偕 黃碧雲
葉建源
2014年1月17日
何俊仁 李卓人 涂謹申 梁耀忠
劉慧卿 馮檢基 李國麟 湯家驊
何秀蘭 張國柱 梁家傑 胡志偉
莫乃光 陳家洛 梁繼昌 郭家麒
郭榮鏗 張超雄 單仲偕 黃碧雲
葉建源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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